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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日期:2018-11-24 来源: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7-19 10:02:55 本站原创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