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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24 来源:原创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07-4-10 17:39:23 本站原创198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京卫防字〔1998〕132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用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用产品生产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及市场内各食品摊点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三资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三)从事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前款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铁路、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凡在不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用产品生产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申请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程设计卫生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2、工程总平面图、平面布局图和工程设计图;3、卫生设施配备资料;4、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的结构和构筑材质资料;5、供水水质和污水、污物排放资料;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次日起三十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对工程设计进行卫生学评价和提出技术评价报告书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现场勘察和完成设计卫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规划部门在批准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要求该食品生产经营者、合品用产品生产者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审查认可书申请办法:1、工程竣工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程竣工卫生审查有关资料。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次日起二十日内依照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竣工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后,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完成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对职工食堂、餐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十日内完成。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用产品生产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的方式、内容及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资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二)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三)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四)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及其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五)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资料; (七)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核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本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决定。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和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后,按照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