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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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2 13:40:3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4 | |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以下称餐饮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餐饮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保障餐饮安全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进行重大项目评审论证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征询餐饮安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餐饮安全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第五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为3年。 第六条 餐饮安全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监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申报受理工作,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定;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餐饮安全专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参与相关工作表现突出的餐饮安全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十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聘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