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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关于加强和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4 来源:原创

关于加强和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宣传贯彻

      各地各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食品安全重要论述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第45号令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宣传力度,强化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使广大师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增强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提升我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广大学生健康成长。

二、健全管理制度,压实岗位责任

     (一)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第45号令和《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53号)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并公示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做好日常自查、采购验收、索票索证、食物留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定期对学校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二)完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学校应按要求配备国家或省级规定的、符合有关要求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餐饮承包企业应当按要求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知识。加强厨工等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严禁带病上岗。

     (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建立陪餐(同餐)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陪餐人员安排等信息。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同餐)工作,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轮流陪同学生就餐,与学生共同排队购餐,同区域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下同)、幼儿园应当每餐有学校相关人员陪餐,并有计划地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轮流陪餐。高等学校应当至少每天有学校相关人员陪餐,多个食堂的可轮流安排陪餐食堂,保证每天两个以上(含两个)食堂有人陪餐,每学期各食堂陪餐次数20次以上。

食堂由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学校,以及集中配送供餐的学校,还应建立餐饮经营企业和供餐单位相关人员陪餐制度。

     (四)明确公益性投入责任。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要求,坚持学生食堂公益性原则,提供食堂建筑设施,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承担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落实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优惠使用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不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参照执行。

     (五)严禁将学校食堂分包或者转包,严格校园商超和风味档口管理。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自动售卖机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美食广场或风味餐厅等集中提供特色餐饮的场所,应纳入学校“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采购验收、统一索证索票、统一人员管理、统一餐具洗消、统一食品留样),不得将校园商超或学校食堂(档口)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校园商超应售卖健康营养的食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禁止售卖“三无食品”“五毛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散装食品、自制熟食等,禁止向中小学生售卖烟、酒等。

     (六)规范日常操作管理。学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食堂日常操作管理,切实做到“八个确保,四个规范”。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并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如实上报“广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学校应严控高风险食品原料的采购、制作、供应。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关注营养健康,保障膳食均衡

     (一)高度重视营养健康工作。各地各校要从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高度,以师生为中心,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学校营养健康工作,提升学校膳食营养健康水平,保障师生在校吃得安全、吃得营养。

各地各校要按照第45号令要求,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科学制定食谱,强化营养配餐工作,提供“低油、低盐、低糖”饮食,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二)推进营养套餐试点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积极弘扬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着眼岭南特色,开展营养均衡配餐及食谱研究,探索具有岭南特色的营养健康膳食模式的示范推广,可参考各地各校推荐的营养食谱集制作营养套餐。营养套餐要注重选择当地的、符合时令的食材,同时还要融合食物的温寒属性满足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身体需要,以真正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中“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观念,引导学生了解和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和岭南文化,少点或不点外卖,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了解并实践“多吃”的食物,控制“少吃”的食物,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

     (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各校要建立“属地政府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学校担负主责、师生共享、社会共治”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各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协调联动的工作方式,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协同管理,落实春秋季开学、中高考等重点时段的专项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聘请社会机构、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商店、饮食店的检查,坚决查处出售“三无食品”、“五毛食品”和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校园周边外卖管理,为学生食品安全提供良好环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的健康饮食提供营养指导和培训。

     (二)探索食堂经营管理模式。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鼓励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当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控制总利润,微利经营,校企双方共同承诺食品安全。

鼓励各地各校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三)发挥监管系统效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广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定期对各辖区学校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线上”网络巡查,确保学校食堂每天的自查工作和线上填报工作落实到位。学校食堂要全面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水平,用科技化、智慧化、信息化支撑监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力争到2020年底,在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实现学校食品安全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全覆盖。

     (四)加强应急处置与舆情应对管理。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参照我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立即响应,有效实施。第一时间关注和管控网络舆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掌握、早报告、早处置、早化解,防止舆情向食品安全事件和事故演变。

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取得实效,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