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2.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包装联合会、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中国出口包装研究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跃翔、汤万金、王利、黄雪、咸奎桐、牛淑梅、王远德、陈岩。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部分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限量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销售的食品和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122.1包装术语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GB/T412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过度包装 excessive package
超出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3.2
初始包装 original package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
3.3
包装层数 package layers
完全包裹产品的包装的层数。
注:完全包裹指的是使商品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
3.4
包装空隙率 interspace ratio
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
4 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包装设计应科学、合理,在满足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包装材料、结构和成本应与内装物的质量和规格相适应,有效利用资源,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
4.1.2应根据食品和化妆品的特征和品质,选择适宜的包装材料。包装宜采用单一材质,或采用便于材质分离的包装材料。鼓励使用可循环再生、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4.1.3应合理简化包装结构及功能,不宜采用繁琐的形式或复杂的结构,尽量避免包装层数过多、空隙过大、成本过高的包装。
4.1.4应考虑包装全生命周期成本,不仅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包装直接成本,还应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处理时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
4.1.5对于包装功能完成后还可作为其它功能使用的包装,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性与实用性,避免为了追求其它功能而增加包装成本。
4.2限量要求
4.2.1部分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及包装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中未规定的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4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
表1
注1:当内装产品净含量均等于或小于30ml或30g,可以免除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但包装大小不应超过同类产品净含量30ml到50ml或30g到50g的商品包装的规格。
注2:当内装产品净含量均大于30ml或30g,并等于或小于50ml或50g,可以放宽包装空隙率的要求,其最大包装空隙率不应超过60%。
4.2.2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宜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2%。
5 限量指标计算方法
5.1包装空隙率计算方法见附录A。
5.2包装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B。
5.3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计算方法见附录C。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空隙率计算方法
A.1 包装空隙率计算公式为:
…….................................. (A.1)
式中:
X——包装空隙率,单位为%;
V0——商品销售包装体积,指商品销售包装(不含提手、扣件、绑绳等配件)的外切最小长方体体积,单位为cm3;
Vk——商品初始包装的总体积,各商品的初始包装体积的总和。商品初始包装体积指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