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76年05月19日衛署食字第661565號公告
中華民國81年08月26日衛署食字第8143635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87年06月16日衛署食字第87032655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冷凍食品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三條 冷凍食品之微生物及揮發性鹽基態氮限量:
項目 |
生菌數 |
大腸桿菌群 |
大腸桿菌 |
揮發性鹽基態氮(mg/100g) |
冷凍鮮魚介類(但冷凍生食用魚介類除外) |
三百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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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25以下(但板鰓類應在50以下) |
冷凍生食用魚介類 |
十萬以下 |
10以下 |
陰性 |
15以下 |
冷凍水果類 |
十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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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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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蔬菜類 |
直接供食者:十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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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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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熱調理後始得供食者:三百萬以下 |
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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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需加熱調理即可供食之冷凍食品類 |
十萬以下 |
10以下 |
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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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 |
凍結前已加熱處理者:十萬以下 |
10以下 |
陰性 |
15以下 |
凍結前未加熱處理者:三百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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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下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